发布者:薛红娣|时间:2022年05月26日|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汪X来系庄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搞绿化、游泳培训等需要资金,于2018年3月1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1.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按借条约定的利息继续借款,按年付息,未约定还款时间,该笔借款两被告按月息1.5%付息至2020年3月1日。两被告还于2019年3月17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月息1.5%,每年到期付息,未约定还款时间,该笔借款两被告按月息1.5%付息至2020年3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汪XX、杨X民间借贷合同除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外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应及时还款,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未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汪XX、杨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及逾期未还款利息,逾期未还款利息按2021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分别以本金200000元,从2020年3月2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10000元,从2020年3月18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57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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